《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
目錄
1總則
1.0.1 為了在地基基礎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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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包括構筑物)的地基基礎設計。對于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膨脹土以及在地震和機械振動荷載作用下的地基基礎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應專業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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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地基基礎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綜合考慮結構類型、材料情況與施工條件等因素,精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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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筑地基基礎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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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巖體。
2.1.2 基礎 Foundation
將結構所承受的各種作用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
2.1.3 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 點擊展開條文說明由載荷試驗測定的地基土壓力變形曲線線性變形段內規定的變形所對應的壓力值,其最大值為比例界限值。
2.1.4 重力密度(重度) Gravity density, Unit weight
單位體積巖土體所承受的重力,為巖土體的密度與重力加速度的乘積。
2.1.5 巖體結構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
巖體內開裂的和易開裂的面,如層面、節理、斷層、片理等,又稱不連續構造面。
2.1.6 標準凍結深度 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曠場地中不少于10年的實測最大凍結深度的平均值。
2.1.7 地基變形允許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為保證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確定的變形控制值。
2.1.8 土巖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
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層范圍內,有下臥基巖表面坡度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塊孤石或個別石芽出露的地基。
2.1.9 地基處理 Ground treatment, Ground improvement
為提高地基強度,或改善其變形性質或滲透性質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2.1.10 復合地基 Composite subgrade,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體被增強或被置換,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強體共同承擔荷載的人工地基。
2.1.11 擴展基礎 Spread foundation
為擴散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使作用在基底的壓應力滿足地基承載力的設計要求,且基礎內部的應力滿足材料強度的設計要求,通過向側邊擴展一定底面積的基礎。
2.1.12 無筋擴展基礎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磚、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組成的,且不需配置鋼筋的墻下條形基礎或柱下獨立基礎。
2.1.13 樁基礎 Pile foundation
由設置于巖土中的樁和連接于樁頂端的承臺組成的基礎。
2.1.14 支擋結構 Retaining structure
使巖土邊坡保持穩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側向荷載而建造的結構物。
2.1.15 基坑工程 Excavation engineering
為保證地面向下開挖形成的地下空間在地下結構施工期間的安全穩定所需的擋土結構及地下水控制、環境保護等措施的總稱。
2.2 符 號
2.2.1 作用和作用效應
Ea——主動土壓力;
F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值;
Gk——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
M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值;
p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值;
p0——基礎底面處平均附加壓力;
Qk——相應于作用的標準組合時,軸心豎向力作用下樁基中單樁所受豎向力。
2.2.2 抗力和材料性能
a——壓縮系數;
c——粘聚力;
Es——土的壓縮模量;
e——孔隙比;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rk——巖石飽和單軸抗壓強度標準值;
qpa——樁端土的承載力特征值;
qsa——樁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a——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
w——土的含水量;
wL——液限;
wp——塑限;
γ——土的重力密度,簡稱土的重度;
δ——填土與擋土墻墻背的摩擦角;
δr——填土與穩定巖石坡面間的摩擦角;
θ——地基的壓力擴散角;
μ——土與擋土墻基底間的摩擦系數;
ν——泊松比;
φ——內摩擦角。
2.2.3 幾何參數
A——基礎底面面積;
b——基礎底面寬度(最小邊長);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礎底面邊長;
d——基礎埋置深度,樁身直徑;
h0——基礎高度;
Hf——自基礎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L——房屋長度或沉降縫分隔的單元長度;
l——基礎底面長度;
s——沉降量;
u——周邊長度;
z0——標準凍深;
zn——地基沉降計算深度;
β——邊坡對水平面的坡角。
2.2.4 計算系數
——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ηb——基礎寬度的承載力修正系數;
ηd——基礎埋深的承載力修正系數;
ψs——沉降計算經驗系數。
3基本規定
3.0.1 地基基礎設計應根據地基復雜程度、建筑物規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分為三個設計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表3.0.1選用。
表3.0.1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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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根據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及長期荷載作用下地基變形對上部結構的影響程度,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計算均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有關規定;
2 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均應按地基變形設計;
3 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作變形驗算:
l)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體型復雜的建筑;
2)在基礎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載或相鄰基礎荷載差異較大,可能引起地基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時;
3)軟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載時;
4)相鄰建筑距離近,可能發生傾斜時;
5)地基內有厚度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結未完成時。
4 對經常受水平荷載作用的高層建筑、高聳結構和擋土墻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尚應驗算其穩定性;
5 基坑工程應進行穩定性驗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時,尚應進行抗浮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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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表3.0.3所列范圍內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可不作變形驗算。
表3.0.3 可不作地基變形驗算的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范圍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層系指條形基礎底面下深度為3b(b為基礎底面寬度),獨立基礎下為1.5 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圍(二層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主要受力層中如有承載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層時,表中砌體承重結構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有關要求;
3 表中砌體承重結構和框架結構均指民用建筑,對于工業建筑可按廠房高度、荷載情況折合成與其相當的民用建筑層數;
4 表中吊車額定起重量、煙囪高度和水塔容積的數值系指最大值。
3.0.4 地基基礎設計前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提供下列資料:
1)有無影響建筑場地穩定性的不良地質作用,評價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圍內的地層結構及其均勻性,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以及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3)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和水位變化幅度及規律,以及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4)在抗震設防區應劃分場地類別,并對飽和砂土及粉土進行液化判別;
5) 對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礎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分析,提出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的設計方案建議;提供與設計要求相對應的地基承載力及變形計算參數,并對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問題提出建議;
6)當工程需要時,尚應提供:深基坑開挖的邊坡穩定計算和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論證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基坑施工降水的有關技術參數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議;用于計算地下水浮力的設防水位;
2 地基評價宜采用鉆探取樣、室內土工試驗、觸探、并結合其它原位測試方法進行。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載荷試驗指標、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和觸探資料;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抗剪強度指標、變形參數指標和觸探資料;設計等級為丙級的建筑物應提供觸探及必要的鉆探和土工試驗資料。
3 建筑物地基均應進行施工驗槽。當地基條件與原勘察報告不符時,應進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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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地基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征值;
2 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
3 計算擋土墻、地基或滑坡穩定以及基礎抗浮穩定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系數均為1.0;
4 在確定基礎或樁基承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作用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擋土墻土壓力以及滑坡推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采用相應的分項系數。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作用的標準組合;
5 基礎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按有關規范的規定采用,但結構重要性系數(γ0)不應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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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地基基礎設計時,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標準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k)應按下式確定:
2 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k)應按下式確定:
3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由可變作用控制的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d),應按下式確定:
4 對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組合,也可采用簡化規則,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d)可按下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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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地基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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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基巖土的分類及工程特性指標
4.1 巖土的分類
4.1.1 作為建筑地基的巖土,可分為巖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
4.1.2 巖石的堅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可按本規范第4.1.3~4.1.4條劃分。
4.1.3 巖石的堅硬程度應根據巖塊的飽和單軸抗壓強度frk按表4.1.3分為堅硬巖、較硬巖、較軟巖、軟巖和極軟巖。當缺乏飽和單軸抗壓強度資料或不能進行該項試驗時,可在現場通過觀察定性劃分,劃分標準可按本規范附錄A.0.1條執行。巖石的風化程度可分為未風化、微風化、中等風化、強風化和全風化。
4.1.4 巖體完整程度應按表4.1.4劃分為完整、較完整、較破碎、破碎和極破碎。當缺乏試驗數據時可按本規范附錄A.0.2條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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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碎石土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超過全重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4.1.5分為漂石、塊石、卵石、碎石、圓礫和角礫。
注:分類時應根據粒組含量欄從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確定。
4.1.6 碎石土的密實度,可按表4.1.6分為松散、稍密、中密、密實。
注:1. 本表適用于平均粒徑小于等于50mm且最大粒徑不超過100mm的卵石、碎石、圓礫、角礫。對于平均粒徑大于50mm或最大粒徑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按本規范附錄B鑒別其密實度;
2. 表內N63.5為經綜合修正后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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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砂土為粒徑大于2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超過全重50%的土。砂土可按表4.1.7分為礫砂、粗砂、中砂、細砂和粉砂。
注:分類時應根據粒組含量欄從上到下以最先符合者確定。
4.1.8 砂土的密實度,可按表4.1.8分為松散、稍密、中密、密實。
注:當用靜力觸探探頭阻力判定砂土的密實度時,可根據當地經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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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粘性土為塑性指數Ip大于10的土,可按表4.1.9分為粘土、粉質粘土。
注:塑性指數由相應于76g圓錐體沉入土樣中深度為10mm時測定的液限計算而得。
4.1.10 粘性土的狀態,可按表4.1.10分為堅硬、硬塑、可塑、軟塑、流塑。
注:當用靜力觸探探頭阻力判定粘性土的狀態時,可根據當地經驗確定。
4.1.11 粉土為介于砂土與粘性土之間,塑性指數(Ip)小于或等于10且粒徑大于0.075mm的顆粒含量不超過全重50%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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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淤泥為在靜水或緩慢的流水環境中沉積,并經生物化學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5的粘性土。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粘性土或粉土為淤泥質土。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質,有機質含量大于60%的土為泥炭,有機質含量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60%的土為泥炭質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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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紅粘土為碳酸鹽巖系的巖石經紅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粘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紅粘土經再搬運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為次生紅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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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人工填土根據其組成和成因,可分為素填土、壓實填土、雜填土、沖填土。素填土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等組成的填土。經過壓實或夯實的素填土為壓實填土。雜填土為含有建筑垃圾、工業廢料、生活垃圾等雜物的填土。沖填土為由水力沖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4.1.15 膨脹土為土中粘粒成分主要由親水性礦物組成,同時具有顯著的吸水膨脹和失水收縮特性,其自由膨脹率大于或等于40%的粘性土。
4.1.16 濕陷性土為在一定壓力下浸水后產生附加沉降,其濕陷系數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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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程特性指標
4.2.1 土的工程特性指標可采用強度指標、壓縮性指標以及靜力觸探探頭阻力、動力觸探錘擊數、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載荷試驗承載力等特性指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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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標的代表值應分別為標準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強度指標應取標準值,壓縮性指標應取平均值,載荷試驗承載力應取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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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模剪力墻結構技術規程》T/CECS 283-2017
-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
-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11
-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12
-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 50025-2004
-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 《鋼管混凝土結構技術規范》GB 50936-2014
- 《工程結構設計通用符號標準》GB/T50132-2014
- 《地下結構抗震設計標準》GB/T 51336-2018
-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
-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 《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T 5008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