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
目錄
1總則
1.0.1 為了合理設計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保障施工質量,規范驗收和維護管理,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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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民用、市政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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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工程特點,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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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組件和設備等應為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準入制度要求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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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滅火設施、車載或手抬等移動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給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 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終保持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火災時無須消防水泵直接加壓的供水系統。
2.1.3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時不能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火災時能自動啟動消防水泵以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統。
2.1.4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滿足車載或手抬移動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統。
2.1.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動消防水泵吸水的儲水設施。
2.1.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水的儲水設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應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儲水設施。
2.1.8 消火栓系統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設施、消火栓、配水管網和閥門等組成的系統。
2.1.9 濕式消火栓系統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時配水管網內充滿水的消火栓系統。
2.1.10 干式消火栓系統 dry hydrant system/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時配水管網內不充水,火災時向配水管網充水的消火栓系統。
2.1.11 靜水壓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內水在靜止時管道某一點的壓力,簡稱靜壓。
2.1.12 動水壓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內水在流動時管道某一點的總壓力與速度壓力之差,簡稱動壓。
2.2 符號
A——消防水池進水管斷面面積;
Bmax——最大船寬度;
C——海澄-威廉系數;
Cv——流速系數;
c——水擊波的傳播速度;
c0——水中聲波的傳播速度;
dg——節流管計算內徑;
dk——減壓孔板孔口的計算內徑;
di——管道計算內徑;
E——管道材料的彈性模量;
F——著火油船冷卻面積;
fmax——最大船的最大艙面積;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點處水滅火設施的幾何高差;
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
Hk——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
i——單位長度管道沿程水頭損失;
K——水的體積彈性模量;
k1——管件和閥門當量長度換算系數;
k2——安全系數;
k3——消防水帶彎曲折減系數;
L——管道直線段長度;
Ld——消防水帶長度;
Lj——節流管長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艙縱向長度;
Lp——管件和閥門等當量長度;
Ls——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長度;
m——建筑同時作用的室內水滅火系統數量;
n——建筑同時作用的室外水滅火系統數量;
nε——管道粗糙系數;
P——消防給水泵或消防給水系統所需要的設計揚程或設計壓力;
P0——最不利點處水滅火設施所需的設計壓力;
Pf——管道沿程水頭損失;
Pn——管道某一點處的壓力;
Pp——管件和閥門等局部水頭損失;
Pt——管道某一點處的總壓力;
Pv——管道速度壓力;
△p——水錘最大壓力;
q——管段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qf——火災時消防水池的補水流量;
q1i——室外第i種水滅火設施的設計流量;
q2i——室內第i種水滅火設施的設計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徑;
R0——消火栓保護半徑;
Re——管道雷諾數;
Sk——水槍充實水柱長度;
T——水的溫度;
t1i——室外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
t2i——室內第i種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總量;
V1——室外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
V2——室內消防給水一起火災滅火用水量;
Vg——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
Vk——減壓孔板后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數;
λ——水頭損失沿程阻力系數;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動力黏滯系數;
v——水的運動黏滯系數;
ε——當量粗糙度;
ζ1——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
ζ2——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
δ——管道壁厚。
3基本參數
3.1 一般規定
3.1.1 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小于或等于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當占地面積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大于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居住區應計1起,工廠、堆場或儲罐區應計1起;
2 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大于100hm2,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工廠、堆場和儲罐區應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筑(或堆場、儲罐)各計1起;
3 倉庫和民用建筑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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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一起火災滅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設計流量應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最大設計流量之和確定;
2 兩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給水系統時,應按其中一座設計流量最大者確定;
3 當消防給水與生活、生產給水合用時,合用系統的給水設計流量應為消防給水設計流量與生活、生產用水最大小時流量之和。計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時流量時,淋浴用水量宜按15%計,澆灑及洗刷等火災時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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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本規范未規定的建筑室內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建筑功能性質、耐火等級和建筑體積等相似建筑確定。
3.2 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3.2.1 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根據當地火災統計資料、火災撲救用水量統計資料、滅火用水量保證率、建筑的組成和市政給水管網運行合理性等因素綜合分析計算確定。
3.2.2 城鎮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2.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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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工業園區、商務區、居住區等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宜根據其規劃區域的規模和同一時間的火災起數,以及規劃中的各類建筑室內外同時作用的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之和經計算分析確定。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功能、體積、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3.2的規定。
注:1 成組布置的建筑物應按消火栓設計流量較大的相鄰兩座建筑物的體積之和確定;
2 火車站、碼頭和機場的中轉庫房,其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相應耐火等級的丙類物品庫房確定;
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木結構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按三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設計流量確定;
4 當單座建筑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00m2時,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表規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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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確定。
3.4 構筑物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3.4.1 以煤、天然氣、石油及其產品等為原料的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等因素綜合確定,且應為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冷卻水系統等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之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石油化工廠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的有關規定;
2 石油天然氣工程工藝生產裝置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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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儲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最大罐組確定,并應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應按系統撲救儲罐區一起火災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的有關規定;
2 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著火罐與鄰近罐最大設計流量經計算確定,固定式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3.4.2-1或表3.4.2-2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
注:1 當浮頂、內浮頂罐的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時,內浮頂罐的噴水強度應按固定頂罐計算;
2 當浮頂、內浮頂罐的浮盤為淺盤式時,內浮頂罐的噴水強度應按固定頂罐計算;
3 固定冷卻水系統鄰近罐應按實際冷卻面積計算,但不應小于罐壁表面積的1/2:
4 距著火固定罐罐壁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應設置冷卻水系統,當鄰近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3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
5 除浮盤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儲罐外,當著火罐為浮頂、內浮頂罐時,距著火罐壁的凈距離大于或等于0.4D的鄰近罐可不設冷卻水系統,D為著火油罐與相鄰油罐兩者中較大油罐的直徑;距著火罐壁的凈距離小于0.4D范圍內的相鄰油罐受火焰輻射熱影響比較大的局部應設置冷卻水系統,且所有相鄰油罐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之和不應小于45L/s;
6 移動式冷卻宜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注:1 當計算出的著火罐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小于15L/s時,應采用15L/s;
2 著火罐直徑與長度之和的一半范圍內的鄰近臥式罐應進行冷卻;著火罐直徑1.5倍范圍內的鄰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應冷卻;
3 當鄰近儲罐超過4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4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
4 當鄰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冷卻水系統噴水強度可按本表減少50%,但設計流量不應小于7.5L/s;
5 無覆土半地下、地下臥式罐冷卻水系統的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應按本表地上臥式罐確定。
6 當儲罐采用固定式冷卻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2-3的規定,當采用移動式冷卻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表3.4.2-1或表3.4.2-2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1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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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地上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3.4.2-1的規定;臥式儲罐、無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儲罐冷卻水系統保護范圍和噴水強度不應小于本規范表3.4.2-2的規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3.4.2條第3款的規定確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最大單罐周長和噴水強度計算確定,噴水強度不應小于0.30L/(s·m);當計算設計流量小于15L/s時,應采用1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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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液化烴罐區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最大罐組確定,并應按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與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之和確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固定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表3.4.5-1規定的設計參數經計算確定;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5-2的規定值;
2 當企業設有獨立消防站,且單罐容積小于或等于100m3時,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動式冷卻水系統,其罐區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表3.4.5-1的規定經計算確定,但不應低于100L/s。
注:1 固定冷卻水系統當采用水噴霧系統冷卻時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范要求,且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的有關規定;
2 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當雙防罐、全防罐外壁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時,罐頂和罐壁的冷卻水量可不計,但管道進出口等局部危險處應設置水噴霧系統冷卻,供水強度不應小于20.0L/(min·m2);
3 距著火罐罐壁1.5倍著火罐直徑范圍內的鄰近罐應計算冷卻水系統,當鄰近罐超過3個時,冷卻水系統可按3個罐的設計流量計算;
4 當儲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為固定冷卻設施時,其設計流量不宜小于水噴霧系統計算流量的1.3倍。
注:1 罐區的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應按罐組內最大單罐計;
2 當儲罐區四周設固定消防水炮作為輔助冷卻設施時,輔助冷卻水設計流量不應小于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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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沸點低于45℃甲類液體壓力球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3.4.5條中全壓力式儲罐的要求經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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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全壓力式、半冷凍式和全冷凍式液氨儲罐的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應按本規范第3.4.5條中全壓力式及半冷凍式儲罐的要求經計算確定,但噴水強度應按不小于6.0L/(min·m2)計算,全冷凍式液氨儲罐的冷卻水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外壁為鋼制單防罐的要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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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空分站,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火車和汽車裝卸棧臺,變電站等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3.4.8的規定。當室外變壓器采用水噴霧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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