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4]18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用地與建筑;5.配套設施;6.道路;7.居住環境。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適用范圍從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擴展至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2.調整居住區分級控制方式與規模,統籌、整合、細化了居住區用地與建筑相關控制指標;優化了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的控制指標和設置規定。3.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設標準進行對接與協調;刪除了工程管線綜合及豎向設計的有關技術內容;簡化了術語概念。
本標準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5號,郵政編碼: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 清華大學 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朱子瑜 鹿勤 蔣朝暉 付冬楠 魏維 劉燕輝 陳振羽 謝穎 于一凡 薛峰 陳一峰 顧宗培 魏鋼 劉超 王英 詹柏楠 張全 任希巖 薛忠燕 王力 趙希 袁璐 郭韜 張帆 李茜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王靜霞 毛其智 戴月 顧均 石楠 劉奇志 袁錦富 彭瑤玲 周勁 李清 張播
1總 則
1 總則
1.0.1 為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宜居適度,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保障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質量,規范城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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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條是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我國城市居住區(小區)的實踐始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國家經委和1980年原國家建委,先后頒布有關城市規劃的文件,對城市居住區規劃的部分定額指標作了規定。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以下簡稱93版《規范》)是我國頒布實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規劃標準之一;是在吸取國外經驗、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已建城市居住區規劃與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為規范我國城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0年,伴隨著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化,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場化變革,對93版《規范》進行了局部修訂,形成了2002年版《規范》。2013年,為配合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請組織開展城市排水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3[46]號)要求,2002年版《規范》針對低影響開發再次進行了局部修訂,主要對地下空間使用、綠地與綠化、道路、豎向等技術內容進行了局部增補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目前,93版《規范》的主體內容已使用十余年,這些年正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的重要歷史時期。面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變化,包括政府職能轉變以及住房體制改革;城市人口劇增,大城市交通擁堵、公共服務供需不平衡、人口老齡化等城市問題凸顯;以及城市居住區開發模式、建設類型與建設模式更加多元化、建筑設計與生活需求更加多樣化等諸多變化與問題,《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面臨挑戰。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新時代的發展理念和發展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綠色發展,提高《規范》的政策性、導向型、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環境符合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的“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的合理結構”要求,科學合理、經濟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有效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管理行為,促進城市居住區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要求,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規范》進行修訂。
為落實國家標準化改革的統一部署,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統一變更工程建設標準特征名的通知》([2017]140號)要求,實現在標準規范名稱上可直接區分“強制、推薦”屬性的目標,即全文強制的為“規范”,其他均為“標準”,本次修訂將《規范》更名為《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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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條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是城市總體規劃選擇居住用地、控制開發強度、預測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間的依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居住區建筑容量和人口規模,配置各項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設的依據;是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包括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住宅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合理組織建筑空間、道路交通,設置配套設施,設計綠地等公共空間,保障居住生活環境安全、宜居的依據。
1.0.3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以及多樣化的居住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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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條明確了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城市居住區規劃建設應以營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環境為中心,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和“推動發展更加開放便捷、尺度適宜、配套完善、鄰里和諧的生活街區”。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空間,堅持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模式;并應滿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創造綠色出行的生活條件。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及多樣化的居住環境。
1.0.4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 術語
2.0.1 城市居住區 urban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對集中布局的地區,簡稱居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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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條明確了“城市居住區”的概念。
“居住區”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對集中的地區,與原《規范》術語“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區依據其居住人口規模主要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居住街坊四級。
2.0.2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鐘可滿足其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0人~100000人(約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設施完善的地區。
2.0.3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物質與生活文化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15000人~25000人(約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設施齊全的地區。
2.0.4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鐘可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劃分的居住區范圍;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級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居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約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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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明確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含義。
“生活圈”是根據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設施需求頻率及其服務半徑、服務水平的不同,劃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間,并據此進行公共服務、公共資源(包括公共綠地等)的配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個具有明確空間邊界的概念,圈內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與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關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區”是指一定空間范圍內,由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住宅建筑相對集中的居住功能區域;通常根據居住人口規模、行政管理分區等情況可以劃定明確的居住空間邊界,界內與居住功能不直接相關或是服務范圍遠大于本居住區的各類設施用地不計入居住區用地。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面積規模約為130h㎡~200h㎡,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面積規模約為32h㎡~50h㎡,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面積規模約為8h㎡~18h㎡。采用“生活圈居住區”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實或對接國家有關基本公共服務到基層的政策、措施及設施項目的建設,也可以用來評估舊區各項居住區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的配套情況,如校核其服務半徑或覆蓋情況,并作為舊區改建時“填缺補漏”、逐步完善的依據,北京市對老城區的規劃管理就實行了“查漏補缺、先批設施、后批住宅”的管控原則。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圍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單元;居住人口規模在1000人~3000人(約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積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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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本條明確了“居住街坊”的概念。
“居住街坊”尺度為150m~250m,相當于原《規范》的居住組團規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邊界線所圍合,用地規模約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單元。圍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應為城市道路,開放支路網系統,不可封閉管理。這也是“小街區、密路網”發展要求的具體體現。
2.0.6 居住區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區的住宅用地、配套設施用地、公共綠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總稱。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為居住區配套建設、可供居民游憩或開展體育活動的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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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本條明確了“公共綠地”的概念。
公共綠地是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建的公園綠地及街頭小廣場。對應城市用地分類G類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中的公園綠地(G1)及廣場用地(G3),不包括城市級的大型公園綠地及廣場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內的綠地。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層數 av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圍內,住宅建筑總面積與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的比值所得的層數。
2.0.9 配套設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對應居住區分級配套規劃建設,并與居住人口規模或住宅建筑面積規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基層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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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本條明確了“配套設施”的含義。
與居住區的分級相對應,各級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的總稱為配套設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A)、商業服務業設施(B)、市政公用設施(U)、交通場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內的服務設施(服務五分鐘生活圈范圍、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的社區服務設施,以及服務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務設施)。
2.0.10 社區服務設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內,對應居住人口規模配套建設的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區服務及文體活動、衛生服務、養老助殘、商業服務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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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本條明確了“社區服務設施”的含義。
根據調研數據統計,我國大多數社區的常住人口規模為5000人~12000人(約1000戶~3000戶),因此本標準將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的配套設施作為社區服務設施,與基層社區管理進行對接,有利于社區服務設施的落實并實施管理。但在實際應用中,每個城市對社區規模的劃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結合本市的社區管理規劃對接社區服務層級。總之,為居民配建相應的生活服務設施才是居住區分級的根本目的。
2.0.11 便民服務設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配套建設的基本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便利店、活動場地、生活垃圾收集點、停車場(庫)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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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本條明確了“便民服務設施”的含義。
居住街坊用地規模為2h㎡~4h㎡,是居住著1000人~3000人的基本生活單元,因此也應配備最基本的生活服務設施,該類設施主要服務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類別為住宅用地(R11、R21、R31);一般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住宅建筑面積規模或住宅套數按一定比例配建。
3基本規定
3 基本規定
3.0.1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2 應符合所在地氣候特點與環境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
3 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綜合開發的原則;
4 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便利的條件和場所;
5 應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并與傳統風貌協調;
6 應采用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方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與自然凈化;
7 應符合城市設計對公共空間、建筑群體、園林景觀、市政等環境設施的有關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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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在總體要求中提出: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著力轉變城市發展方式,著力塑造城市特色風貌,著力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并針對強化城市規劃工作明確提出:“創新規劃理念,改進規劃方法,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全過程”。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及相關建設行為,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應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控制要求。
2 居住區規劃建設是在一定的規劃用地范圍內進行,對其各種規劃要素的考慮和確定,如建筑布局、住宅間距、日照標準、人口和建筑密度、道路、配套設施和居住環境等,均與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建筑氣候區劃、現狀用地條件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方特色、文化習俗等密切相關。在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利用和強化已有特點和條件,為整體提高居住區規劃建設水平創造條件。
3 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提出的“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則。
4 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根據民政部《2016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截至2016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23086萬人,占總人口的16.7%,其中65歲以上人口15003萬人,占總人口的10.8%;據中國市長協會《中國城市發展報告(2015)》預測,至205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總人口的34.1%。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我國0歲~14歲人口為22245萬人,占總人口的16.6%;殘疾人口為8502萬,其中肢體傷殘者占有相當的比例。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提供活動場地及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條件等無障礙的出行環境,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兒童快樂成長、殘疾人能享受國家、社會給予的生活保障,營造全齡友好的生活居住環境是居住區規劃建設不容忽略的重要問題。如居住區內的綠地宜引導服務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康復花園建設。康復花園一般利用植物栽培和園藝操作活動,例如栽培活動、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成果等對來訪者實現保健養生的作用。
5 在舊區進行居住區規劃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遵守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并與傳統風貌相協調。
6 為提升城市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自然災害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和減少城市洪澇災害的發生,居住區規劃應充分結合自然條件、現狀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進行建筑布局,充分落實海綿城市有關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等建設要求,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徑流,同時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7 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設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類型,因此住宅建筑是對城市風貌影響較大的建筑類型。居住區規劃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設計的要求,塑造特色、優化形態、集約用地。沒有城市設計指引的建設項目應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研究并有效控制居住區的公共空間系統、綠地景觀系統以及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創造宜居生活空間、提升城市環境質量。
3.0.2居住區應選擇在安全、適宜居住的地段進行建設,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定;
3 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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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居住區規劃選址必須遵守的安全性原則。
居住區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場所,其選址的安全性、適宜性規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 山洪災害和滑坡、泥石流災害是我國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災種,發生頻率十分頻繁,每年都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居住區應避開有上述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險源,一旦發生事故,影響范圍廣、居民受災程度嚴重。因此居住區與周圍的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并符合國家對該類危險源安全距離的有關規定,可設置綠化隔離帶確保居民安全。
3 噪聲和光污染會對人的聽覺系統、視覺系統和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適度。臨近交通干線或其他已知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超標、公共活動場所某些時段產生的噪聲、建筑玻璃幕墻日間產生的強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對住宅產生的強光,都可能影響居民休息、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規劃布局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防護或隔離,降低噪聲和光污染對居民產生的不利影響。如盡可能將商業、停車樓等對噪聲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鄰靠噪聲源、遮擋光污染,可采用設置土坡綠化、種植大型喬木等隔離措施,降低噪聲和光污染對住宅建筑的不利影響。
4 依據環境保護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居住區時,如原二類以上工業用地改變為居住用地時,需對該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環境質量評價,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確定為污染地段的,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治理和修復,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規劃建設居住區。未經治理或者治理后檢測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建設居住區。
3.0.3 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考慮居民的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應急防災的安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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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條是居住區規劃布局應兼顧的安全性要求。
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綜合防災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應對災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設施。居住區規劃布局應統籌其道路、公共綠地、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住宅建筑以及配套設施等公共空間的布局,滿足居民應急避難和就近疏散的安全管控要求。在突發災害時,承擔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區道路應能夠滿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運送救援物資等要求,并設置相應的引導標識。
3.0.4 居住區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離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四級,其分級控制規模應符合表3.0.4的規定。
表3.0.4 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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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條是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的劃分規定。
居住區分級是便于配套設施和配建公共綠地,落實國家有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發展要求,滿足居民的基本物質與文化生活需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健全公共服務設施。堅持共享發展理念,使人民群眾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獲得感。合理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加強社區服務場所建設,形成以社區級設施為基礎,市、區級設施銜接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網絡體系。配套建設中小學、幼兒園、超市、菜市場,以及社區養老、醫療衛生、文化服務等設施,大力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本標準的修訂以居民能夠在步行范圍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為基本劃分原則,對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進行了調整。主要考慮的因素是:
1 居住區分級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達為基礎,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居住街坊是居住區構成的基本單元;結合居民的出行規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別滿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個等級的生活圈居住區;根據步行出行規律,三個生活圈居住區可分別對應在300m、500m、1000m的空間范圍內,該空間范圍同時也是主要配套設施的服務半徑。據此,本標準將居住區劃分為居住街坊、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四個層級,綜合考慮土地開發強度的差異,四個層級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分別為1000人~3000人、5000人~12000人、15000人~25000人、50000人~100000人。
2 居住區分級兼顧配套設施的合理服務半徑及運行規模,以利于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同的開發建設強度,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會相差數倍。設施規模太小,可能造成配套設施運行不經濟;規模過大,又會造成配套設施不堪重負甚至產生安全隱患。因此,配套設施要達到較好的服務效果,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①在適宜的服務半徑內即步行可達,以保障提供優質服務;②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人口即服務人口,以利于設置合理規模的設施,保障其運行效率。以居住區教育設施為例,《規范》對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半徑的控制要求分別是不宜超過1000m、500m和300m(此規劃設計控制指標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認可),分別與十五分鐘、十分鐘、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相對應,其建設規模需根據生活圈居住區的居住人口規模進行配建。因此,居住人口規模與設施服務半徑是雙控指標,既要保證設施在合理的步行服務范圍內,又要保證配套設施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
3 居住區分級宜對接城市管理體制,便于對接基層社會管理。實際運用中,居住區分級可兼顧城市各級管理服務機構的管轄范圍進行劃分,城市社區也可結合居住區規劃分級劃分的服務范圍設置社區服務中心(站),這樣既便于居民生活的組織和管理,又有利于各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及提供管理和服務。如居委會的管轄范圍,可對應2個居住街坊或1個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街道辦事處的管轄范圍,可對應1個或2個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城市社區可根據其服務人口規模對應居住人口規模相同的生活圈居住區,配置各項配套設施。
4 居住街坊是組成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基本單元;通常3個~4個居住街坊可組成1個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對接社區服務;3個~4個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組成1個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3個~4個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組成1個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1個~2個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可對接1個街道辦事處。城市社區可根據社區的實際居住人口規模對應本標準的居住區分級,實施管理與服務。
3.0.5 居住區應根據其分級控制規模,對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居住區,應滿足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舊區可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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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的各項設施和綠地。
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所對應的居住人口規模進行配置,并滿足不同層級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質與文化需求。如居住街坊應配套建設附屬綠地及相應的便民服務設施;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建設社區服務設施(含幼兒園)和公共綠地;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建設小學、商業服務等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建設中學、商業服務、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老助殘等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配套設施設置規定及要求詳見本標準第5.0.3條。公共綠地及附屬綠地的設置規定及要求詳見本標準第4.0.4條~第4.0.7條、第7.0.4條、第7.0.5條及附錄A第A.0.2條。
1 對于新建居住區,應全面執行本標準。城市規劃可綜合考慮城市道路的圍合、居民步行出行的合理范圍以及城市管理轄區范圍劃分各級居住區,并對應居住人口規模規劃布局各項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在實際應用中,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往往是進一步落實上位規劃對居住用地進行控制的依據,如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將與居住人口規模、服務半徑對應的配套設施根據環境條件、服務范圍進行規劃布局,確定主要配套設施、綠地系統和道路交通組織形式,形成完整的居住區分級配套體系;在詳細規劃階段,對于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應根據其居住人口規模及建筑容量,規劃設置相應的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
2 舊區指經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或地方政府經法定程序劃定的特殊政策區中的既有居住區。舊區改建時,應按照本標準進行管控。由于土地開發強度的增加,將導致建筑容量及人口密度的增加,規劃管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規模分級進行配套設施承載能力綜合評估并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如依據配套設施的承載能力合理控制新增居住人口的數量及新增住宅建筑的規模,或對應居住人口規模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保障居住人口規模與配套設施的匹配關系;但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分散補齊的方式達到合理配套的效果。如果既有建筑改造項目的建設規模不足居住街坊時,應在更大的居住區范圍內進行評估,統籌校核配套設施及公共綠地,并按規定進行配建管控。
3.0.6 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的居住區規劃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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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條強調了居住區規劃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與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相關的居住區規劃設計、住宅建筑設計,及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等行為,必須滿足相關保護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3.0.7 居住區應有效組織雨水的收集與排放,并應滿足地表徑流控制、內澇災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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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遵循低影響開發的基本原則。
基于海綿城市“小雨不積水、大雨不內澇”的建設要求,居住區的規劃建設應充分結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澇,對雨水進行有組織管理,形成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居住區應按照上位規劃的排水防澇要求,預留雨水蓄滯空間和澇水排除通道,滿足內澇災害防治的要求;應采用自然生態的綠色雨水設施、仿生態化的工程設施以及灰色基礎設施,降低城市初期雨水污染,滿足面源污染控制的要求;應做好雨水利用的相關規劃設計,配套滯蓄設施,滿足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規[2016]50號)的要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等相關專項規劃時,要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其剛性控制指標”。編制或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依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設計指南》有關要求,結合所在地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指標。
3.0.8 居住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適度,應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積并留足雨水自然滲透、凈化所需的土壤生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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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應適度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是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本條規定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因地制宜、統一規劃、適度開發,為雨水的自然滲透與地下水的補給、減少徑流外排留足相應的土壤透水空間。
3.0.9 居住區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豎向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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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條明確了居住區規劃建設必須執行的相關標準。
居住區規劃建設有關工程管線綜合及用地豎向設計等技術內容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的規定或要求。因此,本次修訂取消了《規范》“豎向”及“管線綜合”兩章,居住區規劃建設有關工程管線綜合的技術規定與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的有關規定,有關豎向規劃設計的技術規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 83的有關規定。
3.0.10 居住區所屬的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的規定;其綜合技術指標及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4用地與建筑
4 用地與建筑
4.0.1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應合理配置、適度開發,其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1的規定;
2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2的規定;
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1-3的規定;
表4.0.1-1 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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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本條明確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用地構成及控制指標。
人均居住區用地面積、居住區用地容積率以及居住區用地構成之間彼此關聯,并且與建筑氣候區劃以及住宅建筑平均層數緊密相關,因此本標準將居住區用地的相關控制要素統一在相應的生活圈中,以一張表格表達控制要求。實際使用中,應根據生活圈居住區的規模,對應使用控制指標表格。
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的劃分,對接了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通常空間尺度范圍越大,現實中全部建設低層住宅建筑或全部建設高層住宅建筑的情況就越少見。因此,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沒有納入低層和高層Ⅱ類的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和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則沒有納入高層Ⅱ類的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容積率是生活圈居住區用地內,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圈用地和生活圈居住區用地的區別,前者可能包含與居住功能無關的用地,應注意避免誤用。
建筑氣候區劃決定了同等日照標準條件下,當容積率相同時,高緯度地區住宅建筑間距會大于低緯度地區,所以三個生活圈居住區的人均居住區用地面積及用地構成比例有以下特征:
1)住宅用地的比例,以及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在高緯度地區偏向指標區間的高值,配套設施用地和公共綠地的比例偏向指標的低值,低緯度地區則正好相反;
2)城市道路用地的比例只和居住區在城市中的區位有關,靠近城市中心的地區,道路用地控制指標偏向高值。
4.0.2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2的規定。
表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 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3 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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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居住街坊的各項控制指標。
居住街坊(2hm2~4hm2)是實際住宅建設開發項目中最常見的開發規模,而容積率、人均住宅用地、建筑密度、綠地率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指標足密切關聯的。本標準針對不同建筑氣候區劃、不同的土地開發強度,即居住街坊住宅用地容積率所對應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積、建筑密度及住宅建筑控制高度進行了規定。
近年來我國高層高密度的居住區層出不窮,百米高的住宅建筑也日漸增多,對城市風貌影響極大;同時,過多的高層住宅,給城市消防、城市交通、市政設施、應急疏散、配套設施等都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針對營造城市宜居環境提出了“進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城市建成區綠地率,改變城市建設中過分追求高強度開發、高密度建設、大面積硬化的狀況,讓城市更自然、更生態、更有特色”。本標準對居住區的開發強度提出了限制要求。不鼓勵高強度開發居住用地及大面積建設高層住宅建筑,并對容積率、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提出了較為適宜的控制范圍。在相同的容積率控制條件下,對住宅建筑控制高度最大值進行了控制,既能避免住宅建筑群比例失態的“高低配”現象的出現,又能為合理設置高低錯落的住宅建筑群留出空間。高層住宅建筑形成的居住街坊由于建筑密度低,應設置更多的綠地空間,因此對綠地率指標相應進行了調整。
4.0.3 當住宅建筑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3的規定。
表4.0.3 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注:1 住宅用地容積率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地上建筑面積之和與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內,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務設施建筑基底面積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3 綠地率是居住街坊內綠地面積之和與該居住街坊用地面積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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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住宅建筑采取低層和多層高密度布局形式時,居住街坊的各項控制指標。
在城市舊區改建等情況下,建筑高度受到嚴格控制,居住區可采用低層高密度或多層高密度的布局方式,結合氣候區分布,其綠地率可酌情降低,建筑密度可適當提高。多層高密度宜采用圍合式布局,同時利用公共建筑的屋頂綠化改善居住環境,并形成開放便捷、尺度適宜的生活街區。
本標準表4.0.2、表4.0.3在實際應用中,可按照居住街坊所在建筑氣候區劃,根據規劃設計(如城市設計)希望達到的整體空間高度(即住宅建筑平均層數類別)及基本形態(即是否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來選擇相適應的住宅用地容積率及建筑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另外,由于每個指標區間涉及層數和氣候區劃,通常層數越高或者氣候區越靠南,容積率就可以越高,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區間內的適宜指標。
本標準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及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均按小康社會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5m2的標準進行計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達到舒適標準,但也不是越大越好,以適應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許多發達國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基本在30m2~40m2。
4.0.4 新建各級生活圈居住區應配套規劃建設公共綠地,并應集中設置具有一定規模,且能開展休閑、體育活動的居住區公園;公共綠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表4.0.4 公共綠地控制指標
注:居住區公園中應設置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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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配建公共綠地的有關規定。
各級生活圈居住區的公共綠地應分級集中設置一定面積的居住區公園,形成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創造居住區內大小結合、層次豐富的公共活動空間,設置休閑娛樂體育活動等設施,滿足居民不同的日常活動需要。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合理規劃建設廣場、公園、步行道等公共活動空間,方便居民文體活動,促進居民交流。強化綠地服務居民日常活動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夠見到綠地、親近綠地”的精神,本標準提高了各級生活圈居住區公共綠地配建指標。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按2m2/人設置公共綠地(不含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以下級公共綠地指標)、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按1m2/人設置公共綠地(不含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以下級公共綠地指標)、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按1m2/人設置公共綠地(不含居住街坊綠地指標)。對集中設置的公園綠地規模提出了控制要求,以利于形成點、線、面結合的城市綠地系統,同時能夠發揮更好的生態效應;有利于設置體育活動場地,為居民提供休憩、運動、交往的公共空間。同時體育設施與該類公園綠地的結合較好地體現了土地混合、集約利用的發展要求。
4.0.5 當舊區改建確實無法滿足表4.0.4的規定時,可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環境,但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應低于相應控制指標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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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條明確了舊區改建公共綠地的控制規定。
舊區改建情況下,當人口密集、用地緊張,確實無法滿足本標準第4.0.5條的有關規定時,可酌情降低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標準,但不應低于相應標準的70%。舊區通常指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政策區范圍。
4.0.6 居住街坊內的綠地應結合住宅建筑布局設置集中綠地和宅旁綠地;綠地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
4.0.7居住街坊內集中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區建設不應低于0.5m2/人,舊區改建不應低于0.35m2/人;
2 寬度不應小于8m;
3 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1/3,其中應設置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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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居住街坊集中綠地控制標準。
居住街坊應設置集中綠地,便于居民開展戶外活動。居住街坊內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不應低于0.5m2/人,在舊區改建時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0.35m2/人。
集中綠地應設置供幼兒、老年人在家門口日常戶外活動的場地,因此本標準對其最小規模和最小寬度進行了規定,以保證居民能有足夠的空間進行戶外活動;同時延續《規范》的相關規定,即居住街坊集中綠地的設置應滿足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即日照標準的等時線)范圍之外的要求,以利于為老年人及兒童提供更加理想的游憩及游戲活動場所。
4.0.8 住宅建筑與相鄰建、構筑物的間距應在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管線埋設、視覺衛生、防災等要求的基礎上統籌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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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本條明確了住宅建筑間距控制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本標準明確了住宅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其中,日照應滿足本標準第4.0.9條的規定;消防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管線埋設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 50289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應通過規劃布局和建筑設計滿足視覺衛生的需求(一般情況下不宜低于18m),營造良好居住環境。
4.0.9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2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 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注: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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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住宅建筑的日照標準。
日照標準是確定住宅建筑間距的基本要素。日照標準的建立是提升居住區環境質量的必要條件,是保障環境衛生、建立可持續社區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護社會公平的重